河北省(sheng)邯郸市中级人(ren)民法院今(jin)天一审公开宣判(pan)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yuan)党组成员、副总(zong)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fa)牟利、国有公司人(ren)员滥用职权一案,对(dui)被告人谢长军(jun)以受贿罪判(pan)处有期徒刑十五(wu)年,并处罚金人(ren)民币六百万元,以为亲友非法牟利(li)罪判处有(you)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bi)五十万元(yuan),以国有公司(si)人员滥用职权罪(zui)判处有期(qi)徒刑四年,决定(ding)执行有期徒刑十七(qi)年,并处罚金(jin)人民币六百五十(shi)万元;对谢长军受(shou)贿所得财物(wu)、为亲友非(fei)法牟利使其(qi)亲友非法(fa)获取的利益及相关(guan)孳息均予以(yi)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shi)服从法院判决,不上(shang)诉。
经审理查(cha)明:2002年(nian)至2020年,被告人谢(xie)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dian)力公司总(zong)经理、中国国电集(ji)团公司副总经(jing)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yi)及职权、地位形成的(de)便利条件,为有关单(dan)位和个人在项(xiang)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deng)方面提供(gong)帮助,直(zhi)接或通过其特定关(guan)系人非法收受上述(shu)单位和个人给(gei)予的财物,共(gong)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
2012年至(zhi)2013年,谢长(chang)军利用担任(ren)龙源电力(li)公司总经理的职(zhi)务便利,安排下属(shu)企业以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de)价格从其特定关(guan)系人经营的公司(si)采购商品,致使国(guo)家利益遭受特别重(zhong)大损失。
2004年6月,谢长军担任龙源电(dian)力公司总经理期间(jian),徇个人私利(li),违规决定将公款(kuan)1.7亿元(yuan)交由他人理财(cai),导致该款被他人长(chang)期占用,造(zao)成国有资产损(sun)失2393万余(yu)元。
邯(han)郸市中级(ji)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长军(jun)的行为构成受贿(hui)罪、为亲友(you)非法牟利罪(zui)和国有公司人员滥(lan)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谢长(chang)军受贿数额特别(bie)巨大,多次(ci)为他人谋(mou)取职务提(ti)拔、调整,具有从(cong)重处罚情节。鉴于(yu)其到案后主动交代(dai)办案机关(guan)尚未掌握的为亲友(you)非法牟利及(ji)大部分受贿事实,如(ru)实供述办案机关(guan)已经掌握的国有公(gong)司人员滥用职权(quan)及其他受贿事实,为(wei)亲友非法(fa)牟利罪构成自首(shou),认罪悔(hui)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de)赃款赃物及(ji)为亲友非法牟(mou)利给国家(jia)造成的损失已全部(bu)追缴、挽回,具有(you)可以从轻或者减轻(qing)处罚情节,依法对其(qi)从轻处罚(fa)。法庭遂作出(chu)上述判决。
(总台央(yang)视记者 奚丹霓(ni) 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