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zhi)意味着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fa)清偿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chu)分该质押的股权获(huo)得清偿。以依法可以转让的(de)股票出质的,出质人(ren)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xiang)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sheng)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zhuan)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de)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de)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bao)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ren)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de),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you)关规定。质押合同自(zi)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sheng)效。
《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
第(di)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chu)质的,质权自办理出(chu)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zhuan)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de)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qing)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出(chu)质什么意思?股权出质(zhi),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zi)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xing)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担保法》就(jiu)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ding);但因股权出质需办(ban)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deng)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de)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chu)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de)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拓展资料(liao):
担保法第七十(shi)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zhuan)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quan)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bing)向证券登记机构办(ban)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jing)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ke)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piao)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ti)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quan)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shi)用公司法股份转(zhuan)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fen)出质记载于股东(dong)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de)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rang)的规定。
以(yi)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he)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deng)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sheng)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ce)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yi)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zhi)的,质权的效力及(ji)于股份、股票的法(fa)定孳息。
什么是股权出质?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ke)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zuo)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bao)的权利,13年前施行的《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zhi)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chu)质登记,并且质权自(zi)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quan)国性的股权出质登(deng)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shang)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qi)他的股权出质可操(cao)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san)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san)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yi))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cun)款单;
(三)仓单(dan)、提单;
(四)可(ke)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de)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chu)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quan)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he)同。以基金份额、证券(quan)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gou)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li);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zi)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ji)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bu)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xie)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quan)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chang)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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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chu)质股权什么意思出质股权是一种(zhong)融资担保方式,股权出质又称股权质(zhi)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quan)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zhi)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ya)的一种,是市场上补充流(liu)动性的常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如(ru)果一家企业选择股权质(zhi)押,其融资会打折(she)扣,比如你向银行融(rong)资1000万,可能(neng)你需要质押的股权价值须在(zai)2000万以上,一般折扣率在3-6折不等。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gu)权为质权标的时,质(zhi)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li),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zhi),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de)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ce)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ze)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公司股权(quan)出质意味着什么公司的股权质押意味着为(wei)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权(quan)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dan)保债权的实现而设(she)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xi)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qie)身利益相关。所以股(gu)权质押在于能够更好地保障担(dan)保物权人的债权。
股权质押是(shi)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qi)业出资人的股权(quan)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si)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gu)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de),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tong)。以证券登记机(ji)构登记的股权出(chu)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ji)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quan)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li)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gu)权出质后,不得转(zhuan)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xie)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zhuan)让股权所得的价款(kuan),应当向质权人提(ti)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ren)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ya)标的物而设立的(de)质押。
有限(xian)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1、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fa)》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chu)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gui)定。质押合同自股(gu)份出质记载于股东(dong)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yi)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tiao)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dong)的同意,则股权(quan)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zhe)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zhi)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de)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yi)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xian)质权时保证其他股(gu)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2、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si)是有限责任公司(si)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zhuan)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de)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zi)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bu)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shou)续。
根据《国有资(zi)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de)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you)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guan)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gong)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li)部门的批准。
3、外(wai)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wai)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he)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he)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fa)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wai),外商投资一般(ban)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shi)。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pi)机关批准。如果(guo)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gu)权变更而使企业变(bian)成外资企业,且该(gai)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ze)该企业中方投资(zi)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fu)有关部门批准。
股权出质什(shi)么意思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ke)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ke)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li),股权可以出质实(shi)体法规定;但因(yin)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qie)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you)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guan)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gu)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zhi)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扩展资料(liao):
以依法可以转让(rang)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ren)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he)同,并向证券登记机(ji)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ji)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zhi)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zhi)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zhi)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ying)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huo)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san)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si)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fen)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zi)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ri)起生效。
以(yi)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gu)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shang)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ya)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gou)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fei)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ya)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zhi)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条(tiao)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gu)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li)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以基金份额(e)、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shu)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zheng)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ji)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yi)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zhi)登记时设立。 基(ji)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rang),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shang)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ji)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un)。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gong)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de)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kuo)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gong)司。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quan)出质登记中的“目标公司”指公司,排除了(le)非公司企业。其(qi)次,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jin)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gu)权出质的,质权(quan)自证券登记结算(suan)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shi)设立。”因此,“目标公司”中(zhong)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gong)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gu)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si),排除了上市公(gong)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非(fei)公开发行的但股东在200人以(yi)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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