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网11月15日电(记者吴伟红)光大证券为期三个月的“ 8月16日”事件已经解决华安期货。 光大证券因违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5.23亿元。 负责人也被罚款,并被禁止终身进入市场。
inside业内人士表示,光大证券8月16日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最高刑罚还凸显了监管机构决心严格调查内幕交易的决心,但只深化了机构层面的改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股市内幕交易的顽疾,遏制非法案件的高发。
5.23亿元:光大内幕交易的价格
三个月前,光大证券的“乌龙手指”立刻在中国股市引发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关于幕后事实,光大证券迅速在下午抛售了股票指数空头合约,但予以否认。 然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将光大所谓的“自救行为”定性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4日晚,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指出,“由于ETF套利交易程序错误,光大证券通过战略交易系统认购180只ETF成分股,涉及金额234亿元,实际交易量为7.27 十亿人民币。” 有关内部信息。 光大证券于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其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出售,并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出售了6240个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和IF1312,构成了《内幕交易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七十条。 直接负责人为徐浩明,其他直接负责人为杨志中,沉世光,杨建波。
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 并处以非法收入五倍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款和没收金额共计约5.23亿元。
此外,直接负责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负责人徐浩明,以及直接负责的杨驰中,沉世光和杨建波,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分别; 对直接负责人光大证券股指期货的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杨志中,沉世光,杨建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同日发布了[2013] 20号《市场禁令决定》,决定禁止徐浩明,杨志中,沉世光,杨建波。 从证券市场终生,那些被禁止进入期货市场的人。
只有通过依法建立市场,才能治愈股市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最高刑罚反映了中国证监会整顿证券市场的决心。 。 但是,从长远来看,必须改善监管和执法系统,我国的证券市场必须朝着法治市场发展。
最严执法时期,万福生科、平安证券、天能科技等一批公司纷纷受罚。
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2012年同比增长21%,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40%。目前,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
财经评论人皮海洲认为,仅仅只有“顶格处罚”是不够的,还必须尽快修改以《证券法》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如此,“顶格处罚”才能真正威慑市场,才能告别目前这种尴尬局面。
在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看来,虽然5.23亿元罚款数额巨大,但“光大证券的做法是知错凡故犯,涉嫌操纵市场,而且危害十分巨大”,虽是顶格处罚但仍然太轻,无法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
或推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一直进展缓慢投资者索赔进程预计将有所推进,或可以推进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尽早出台。
投资者利益保护一直被监管层视作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证监会主席肖刚最近公开发文指出,要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数月前的“乌龙指”事件不仅让光大证券自身蒙受损失,不少股民更因为光大证券发布不实消息而损失惨重。
“8·16”事件过后,按照证监会“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说法,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但由于涉及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取得实质进展。不过有律师指出,随着此次证监会正式处罚文件的出炉,投资者针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有望正式启动。
广州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勇表示,虽然证监会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视作投资者索赔前置条件正式达成。但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司法环境下,投资者想要顺利获得赔偿仍不乐观。
“但鉴于‘8·16’事件的影响非常巨大,可以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史的重大事件,必定会推动最高法院加快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