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酌处权?
委托委托是指委托人或客户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购买和出售证券的决定,而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要购买的证券的类型,数量和价格,以及 出售大族激光股吧。
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委托来买卖证券。 投资者必须对其买卖的证券,数量和价格作出特定的委托,否则,委托无效。
“金融管理工作室”可以代表客户买卖股票吗?
如今,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在证券公司中设立了各种“财务管理工作室”,不仅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还接受投资者的全部委托来买卖其股票。 代表。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只能向公众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法律禁止诸如买卖股票或代表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之类的行为。 因此,咨询机构不得代表其客户买卖股票,并且双方约定的保证投资收益或应分担的投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风险承诺”?
securities在证券公司之间,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或投资者咨询机构之间征集客户,向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交易收益或补偿证券交易损失的承诺,这是一种风险承诺。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交易的收益或证券交易的损失作出承诺。 因此,风险承诺没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不会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
投资顾问/经纪人的“风险承担”是否可信?
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或证券公司之间以及各个业务部门之间,为了招揽客户,向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交易收益或补偿证券交易损失的承诺,即“风险承担”。 。”
证券投资的理论分析认为,风险承诺实际上很难实现。 由于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其风险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化的可能性和范围。 在持有证券期间,许多因素可能会降低预期收益,甚至导致本金遭受损失。 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的。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都称为总风险,分为两类: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某个总体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可能发生的变化。 此风险以相同方式影响所有证券的收入。 在现实社会中,所有企业都会受到整体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 因为这些因素来自公司外部,并且是不可抗拒的,并且由单一证券规避,所以也将它们称为不可避免的风险。 这些共同因素将对所有公司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它不能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多元化。 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商业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非。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资顾问或经纪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诺理论上难以兑现,尤其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盘大幅度调整,证券市场泥沙俱下,券商或机构难以独善其身,经营管理也遇到困难,在财务收支情况恶化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当然也就无力兑现其风险承诺。
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由于风险承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客户的投资风险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我国《证券法》对“风险承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投资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风险的一面。投资者绝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投资顾问或经纪人签定的风险承诺上来获得无风险收益。“收益自得、风险自担”,是每个投资者入市前应有的清醒认识。
有“保底收益”条款的“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吗?
就经纪类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而言,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出现“不可抗力”,证券商是否一概免责?
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证券商可以擅自为我办理指定交易吗?
不可以。在上证所全面推行指定交易制度后,一些券商为争夺客户,擅自指定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依上证所有关规定,股民须与指定券商订立指定交易协议,既然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股民未向券商发出订立指定交易协议的要约,与该券商不产生指定交易的合同关系。因此,证券商擅自对股民指定交易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