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方式大致有三种:列举,摘要和合并游侠股市。 我国采用枚举类型。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的人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目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收回的损失达到实缴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独自或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集的时间;
p>(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采用抽象的立法示例,即不详细列举召集条件,而是由召集机构根据需要决定。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并在公司利益有需要时召集。” 日本的《商业法典》还规定:随时召开会议。” 英国公司法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采用联合方式,即在规定抽象召集条件后,列出了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 这些规定是: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是在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转型,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批准董事竞争以及豁免董事私人交易责任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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