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登记制度
股票发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股票发行时,必须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完整,准确地申报各种公开信息网贷123排行。 法律。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正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地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和价值判断,并保留公司股票的优缺点。 由市场决定。 。
注册系统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是虚假,误导或遗漏的。 这种分配系统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 该系统具有最高的市场化程度。
stock股票发行登记系统的路线图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听取了对《证券法》拟议修正案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证券法》已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 订正草案中最核心的变化之一是,我国将实行股票发行登记制度。 另一个亮点是,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但必须进行交易声明。
此外,该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责承销的证券业务机构的职责提出了详细要求; 它还规定了向合格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众筹发行,小额发行,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等免予登记的情况; 并计划建立一个库存转售限制系统。
自从1998年12月颁布《证券法》以来,分别对条款进行了修改,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和2014年8月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10月进行了主要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玲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解释中说,现行《证券法》有太多,太严格的证券发行控制和单一发行方法; 证券范围太窄,市场水平高。 单身的; 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充分,其他内容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 她说,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信息公开。 市场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this在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中,共审议了16章和338条,其中增加了122条,修订了185条,并删除了22条。 与以前的版本相比,它可以描述为“大修”。
三个亮点
注册系统取代了批准系统,告别了发行审核委员会
draft修订草案的核心更改之一是实施 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内容。
所谓的“注册系统”与以前的“批准系统”不同。 “批准制度”是一种股票发行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全面审查和批准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而“注册系统”侧重于信息披露,而监管机构不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行时间和价格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独立确定。 到目前为止,中国新股发行系统中核心和争议最大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系统已经经历了提出专业意见的机构。其对于企业上市手握“生死大权”,在新股发行条件苛刻并控制数量和节奏下,发审委身处IPO审查、决策的核心环节,由此衍生出巨大的利益寻租空间。近年来,不断有企业欺诈上市的事件发生,更让市场频频质疑发审委的把关能力。而本届(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将于5月25日到期,这也将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
如何看待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及发审委,明确注册制程序?
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股票发行注册制更注重信息披露,如果做好监管,当然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我担心的是,监管不到位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注册制不等于不审,在注册制下,仍存在一定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但是大大被压缩,另外,申请企业的情况是靠信息披露公之于众的。
证券人员炒股解禁,三日内申报
修订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但必须进行交易申报。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前《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实际上,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参与炒股的规定早已形同虚设。“我们是不允许买卖股票,但如果通知我的朋友、远房亲戚买卖股票,私下利益分成,这又与本人买卖股票有多大区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过去一概禁止的规定简单粗暴,也并不公平,而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的禁止规定。
如何评价修订草案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左小蕾:国外是这样要求的,首先,从业人员股票操作要向上级汇报;其次,大多数要求必须在本公司开户,这样便于监管。
经济学家宋清辉:现行《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主要是当时环境不成熟,出于保护投资者,在当时环境下是合理的。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再这么做,便难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强化股民利益保护,明确现金分红
修订草案同时强化了对股民利益的保护。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修订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修订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修订草案专门设了一章内容加强投资者保护,有何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第一要义,证券法的修订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中心,来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四大原则:公开、禁止欺诈行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新证券法草案
投资者还关注这7件事
{1}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2}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3}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4}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6}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7}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