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的优先分配
“优先股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息票率优先分配公司利润,而不是普通股股东。公司应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根据《指导意见》,优先股分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股息率浮动优先股。 根据股息率是否固定。 ; 根据是否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的股息分配,将其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根据他们是否可以参与普通股的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分为具有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利润的优先分配”优势的大小取决于股息率的水平。 《指导意见》没有对股息率的上限和下限进行限制。 这对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非常有利。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浮动股息率优先股,累计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可以分享更多的利润。
第二,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而清算时,公司财产按照相关规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应优先支付未分配股利和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优先股清算额;不足以支付的股利应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种优势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达到解散或破产的程度,则没有太多剩余财产可供分配, 能够还清债务将是一件好事。
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优先股根据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而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股是否可以由原公司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如果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除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以补充资本外,发行人必须全额支付所欠的股利。
有关优先股转换的规定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常有利。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公司上市的头几年分配巨额利润,并且可以在公司走下坡路之前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然后再出售。
preferred关于优先股回购的规定也非常有利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司可以高价回购这些股份,以完成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的过程。
4.恢复表决权
《指导意见》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其股份不存在。 投票权: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对于通过公开发行渠道获得优先股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对表决权不感兴趣。即使是普通股,对于散户来说,一般也不会对表决权感兴趣。但对于大股东而言,表决权有意义。
五、交易转让
《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如果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就像普通股那么便利,那么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好事,因为对于散户来说优先股与普通股其实没有多大差别,但是在分得多少股息这方面,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能够预先得到信息。
六、税收优惠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是个人投资优先股能否免税,未见表述。
另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