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
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必须雇用证券机构来帮助其出售证券三爱富股票。 借助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声誉和营业网点,证券营业机构在指定的发行期内出售证券,这称为承销。
代理销售
是指证券发行人的委托承销业务(也称为承销商或承销商),用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 承销商应在规定的发行条件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促进销售。 如果没有在销售截止日前全部卖出证券,则未售出的部分应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
承销
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承销机构购买全部或出售证券的剩余部分并承担所有销售风险。 对于发行人而言,承销商不必承担证券不会被出售的风险,它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此它适合资金需求大,社会知名度低且缺乏证券经验的公司 发行。
承销团
对于发行量特别大的股票发行,承销机构通常不愿独自承担发行风险。 此时,将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一个承销小组,共同充当承销商,从而降低了每个承销机构的个人风险。
承销团的结构取决于发行规模,发行区域和上市区域的选择。 当发行规模较小且仅在一个国家发行并上市时,仅选择该国的一些承销商组成承销集团就足够了。 当发行规模较大且同时在多个国家发行并上市时,可能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多个承销团。
承销团的发起人是证券承销商的主承销商,通常由大型而有实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行事。
“公开发行”
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证券。 在公开发行的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包括个人投资者,法人实体和证券投资基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有国家对公开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 例如,发行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且必须满足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发行条件,才能在批准后发行发行。 中国公司的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条件。
riv私募
私募,也称为非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 私募目标大约有两种。 一种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的旧股东或发行人自己的雇员(通常称为“内部雇员股份”);
某些私人配售的投资者,发行程序简单,可以节省时间。 和发行成本。 私募的缺点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动性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任度。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如某公司股票面额为1元,如果采用平价发行方式,那么该公司发行股票时的售价也是1元。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通常要高于面额,因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乐于认购。平价发行方式较为简单易行,但其主要缺陷是发行人筹集资金量较少。多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最初发行股票时,就曾采用过,如1987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股票时,每股面额为20元,发行价也为每股20元,即为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目前我国深、沪证券市场股票发行都是溢价发行。溢价发行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
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能力。如某种股票的面额为1元,如果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折扣率为5%,那么该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0.95元,目前,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价发行股票的.
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一般来说,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注册登记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发行人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必须在股票挂牌交易日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将公告书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就公司本身及股票上市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说明,以利于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作出正确的买卖选择。
两地上市
两地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一家已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准备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那么它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境外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并将此种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我国有些公司既在境内发行A股,又在香港发行上市H股,例如上海石化,就属于此种类型。
第二上市
是指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此种方式一般又被称为第二上市,以存托凭证(ADR或GDR)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属于这一类型。
目前,我国企业已开始采用两地上市模式。H股中,已有8家企业在两地上市,其中6家是在香港、纽约同时上市,2家是在香港、伦敦同时上市。B股中,有1家在国内和新加坡同时上市,1家在国内和伦敦同时上市,4家在国内和美国同时上市。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