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维护证券持有人登记册以确认证券所有权状态的行为。 对发行人而言,证券登记是为了维持证券持有人的登记; 对于证券持有人,应确认其持有的证券的事实和所有权状态。
-证券存管处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行为,即集中保存自己的证券和由证券公司存放的客户证券,并提供相关权益维护服务 。 证券托管业务具体包括:维护证券公司和客户证券存放的自有证券余额,提供查询,收取股息等服务,并记录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托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证券交易结算
是指在证券交易后确定并履行交易双方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包括清算和结算两个步骤 。 清算是指结算机构根据交易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应收和应付的资金和证券金额的过程。 清算的结果决定了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 结算是指结算机构组织资金和证券的相互交割以根据结算结果解除结算机构的履约义务的过程,即卖方将其出售的证券交割给卖方的过程。 买方,买方将应付的资金交付给卖方。
-净结算
是指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者对买卖交易余额进行净额结算而得到的净额。 一个组织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系统。 净额结算可分为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 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所有交易的余额进行净额结算,并由交易双方对通过净额结算而获得的净额进行结算的结算方法。 在此结算方法中,交易对手是结算交易对手。 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者为单位 已完成的所有交易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证券和资金被冲销并净额结算,每个结算参与者都根据从净额中获得的净额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对手方进行结算。
-共同交易对手
also也称为中央交易对手或共同结算交易对手,这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参与成为“买方的交易对手”。 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代理机构”。多边净额结算通常要求和解机构充当共同的交易对手,干预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成为所有和解参与者的唯一交易对手。共同点的核心内容 交易对手制度是有担保的交易,共同交易对手介入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后,应承担对结算参与者的履约义务,并且不得以任何交易对手的正常履约为前提。 如果交易中的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共同交易对手的义务,则共同交易对手应 o先向观察方履行合同,然后根据和解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结算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承担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的责任,必须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活动。这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