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是指尚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论股网股市行情。 “非流通股”是目前不能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全国股”和“法人股”的统称。
(1) 法人股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股份形式。 我国在股份公司股东的设立中,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2) 国有股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股份转换形成; 法人股一般是社会中的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资产投资于公司形成的公司股份,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股份,允许用于经营性资产 在公司里。 简而言之,法人股是法人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
(2) 非流通股转让
上交所、深交所和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管理办法》 清算所主要包括:
p>(1) 自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集中统一处理。 严禁场外进行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二)《办法》规定,股东或受让方请求转让或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持有股份不足1% 股份持有人申请转让的,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10亿元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上述比例。
(3) 股份转让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将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对其收到的相同股份的转让申请。
股权转让双方可以通过披露股权转让信息或不披露股权的方式达成转让协议。 其中,拟通过公开转让股份转让信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转让股份转让信息。 有关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媒体上披露。 信息包括拟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转让的非流通股性质、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转让申请截止日期等。委托证券公司申请的,应当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系方式; 自行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法》规定,公开披露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股份转让的价格条件。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申请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可适用证券行业现行的投资咨询、发行、承销等收费惯例 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股权转让双方应当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