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答应改变主意,投资者有捍卫自己权利的证据。
今年9月28日,阿城继电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ST Aji,代码:000922)发布了引起股市波动的公告。
* ST Aji的股改于今年4月10日开始,当时启动的股改计划是10换2.8。 同时,还宣布了哈尔滨电气集团控股股东作出的两项承诺,即通过资本运作将哈尔滨电气集团自动控制下的相关资产纳入上市公司。 计划宣布后,它引起了热烈的评论,并使人们确信A继电器将摘下ST的帽子。 在二级市场上,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因此飙升。
然而,9月28日,公司宣布: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的通知,该公司打算将* ST阿吉的控制权转让给东照昌泰投资集团。 本文发布后,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场受到了谴责。 这一违反了大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公告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同时,* ST Aji的股价也下跌,投资者蒙受了沉重的损失。
在* ST Aji事件中,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谁应该负责?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的三个主要问题已随着市场惯例逐渐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jor大股东的承诺与原则和法律有关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初,《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非流通股改革业务操作指南》和《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试点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改革的法律框架。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南》特别关注股东履行承诺的问题,并详细规定了股东承诺。 遗憾的是,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首先,股权分置是大股东和其他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股份制改革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主体之间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和自由决策的基本原则。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股东之间进行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以改变和调整其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尽管监管部门必须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 但是,监管机构的行为是依法对市场的宏观控制,这种行政行为不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民法性质。 我们知道,股权分置改革是要赋予原非流通股流通权。 非流通股股东依法向流通股股东作出承诺,其承诺指向流通股的人类股东。
最后,由于其股本改革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性,大股东无法与所有其他股票竞争。形式对外公布,形成了流通股股东对该承诺的合理信赖,并由此产生继续持有股票或认购股票的行为。如果对该承诺进行任意变更或不予履行,会使得流通股股东的预期落空。所以,大股东承诺应该属于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合意的合同法律行为。
其他股东维权有依据
从以上分析可见,大股东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股权流通权而作出的一种允诺和承担支付的对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所指对象不但包括现在所有的流通股股东,而且包括在承诺期内取得股权的流通股股东。在大股东作出正式承诺以后,即在大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未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藉此说明,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即有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股价变化确定。
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施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在股改中,大股东不践行承诺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受到损失的流通股股东可以以承诺人违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践行承诺的股东赔偿其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通常为大股东所控制,流通股股东因大股东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计算比较复杂,并且涉及人数众多。因此,建议流通股股东在权利被侵害之后,应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可联系其他流通股股东共同起诉,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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